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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相关诉讼民事裁定书担保网追回资金担保网追回资金。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公司”)与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担保网追回资金,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20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2021年09月0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粤0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中江国际[2017信托108]第3-1号《保证合同》无效;二、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作出的(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5646号《公证书》及(2018)赣洪江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中涉及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赋予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三担保网追回资金,驳回原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1800元担保网追回资金,由被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担保网追回资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09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担保网追回资金。
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初349号判决担保网追回资金,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保网追回资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22年0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1)粤民终4267号民事判决书担保网追回资金,判决书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担保网追回资金。雪松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担保网追回资金,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1800元,由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担保网追回资金。
再审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担保网追回资金担保网追回资金,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终4267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担保网追回资金。
2022年12月14日担保网追回资金,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与雪松公司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程序,几年来公司一直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并且积极应诉,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各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有关本公司的诉讼、执行等案件担保网追回资金,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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